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陆某。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许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东
书记员凌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