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5日被抓获,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箕城(略)事务所(略)。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西华县X镇X路北段遇到其朋友刘XX,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郑某某将刘XX的左耳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XX关于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共给付刘X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其它共计3万元,刘XX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张XX、刘XX、尤X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发破案报告及赔偿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