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54岁,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杨某某,男,28岁。
被告何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我单位中标洛阳荣康医院病房楼维修改造工程,我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管理这个项目,被告是涂料施工的民工头,分包了涂料方面的施工任务。工程交工后,被告组织多名民工到荣康医院闹事,无奈之下我与他签下了不符合工程实际的协议,付给他工程款12.4万元,后荣康医院给我方的施工预算进行了审计,涂料部分的费用总额为x.83元,而协议的款额为12.4万元,已付款10.5万元,严重超出应付款。要求撤销我与被告在2009年8月26日所定协议,被告返还我方多付的3.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作为河南城建集团项目负责人,代表单位和被告签订协议,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