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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湖南城市学院。住所地:益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某丙、湖南城市学院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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