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略)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40岁,汉族,(略)人,住(略),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男,63岁,土家族,(略)人,住(略),系武陵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某,男,38岁,土家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略)电影发行映公司与被告樊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修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6年,合同初期被告尚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自2011年起,被告开始拖欠房租,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1年12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2.8万元及退让该门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樊某于2012年3月20日前给原告(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还款8万元、2012年5月30日前还款2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还款2万元,2012年7月30日前还款0.8万元;
二、原告(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原告自愿承担1000元,被告自愿承担43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