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
委托代理人吴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男,生于1983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刚、被告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我和被告相识,并于2007年元旦登记结婚,2008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米XX,后双方又于2009年上半年补领结婚证。由于我和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正干,心胸狭窄,加上两人性格不合,导致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没有经常打骂原告,现在双方孩子太小,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婚生一子,取名米XX。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潘建军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