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X号。
被告孙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当时协议女儿随被告生活,但现因被告工作不太稳定,无时间照顾女儿,要求将女儿孙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将女儿变更给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当时协议孙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监护抚养,但现因被告工作不太稳定,无时间照顾女儿,故要求将女儿孙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孙某由原告监护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儿孙某由原告宋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孙某自2012年1月起至孙某18周岁止,每月负担孙某生活费1000元,孙某的教育费与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据,由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各负担50%;被告孙某有探望孙某的权利,原告宋某协助探望的义务;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宋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