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学印,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人董玉祥、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5月份被告突然带走电动车一辆离家出走,原告到处找其下落,被告父亲及其家人将被告找到后,被告也未到原告家中。被告借婚姻骗取钱财致使原告损失x余元,与被告婚嫁财产两相折抵后,被告还应返还彩礼9800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9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田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互了解后,在原告的催促下,双方自愿与2009年10月26日举行婚礼而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多方关心,体贴照顾,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原告经常无故怄气,甚至打骂我,迫不得已回娘家居住至今。共同生活前,虽然原告给了被告部分财物,但在举行婚礼时被告除了把其赠与的财产全部带去外,另有带到原告家价值较高的大量财产。现原告起诉被告其诉讼理由不成立,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令其退还被告的个人财产,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26日(阴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原、被告举行婚礼前于2009年10月6日(阴历)原告给付被告彩礼x元,见面礼4400元,被告压回400元。在原、被告举行婚礼前夕原告又给付被告3000元,认家钱1000元,买衣服花费2700元。
另查明,原、被告举行婚礼时,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物品有六门橱两组、沙发一套、比德文电动车一辆、海尔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DVD影碟机一台、格力牌饮水机一台、北极星万年历一台、大椅子两把、圆桌一套、衣架一个、盆架一个、鞋架一个、羽绒被一个、背面、被套、床单3个、被子两床,以上物品除比德文电动车外均在原告季某某家中。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而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期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双方没有人身约束力。被告在同居前接受原告的财产因双方已同居生活,故应适当予以返还给原告,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原告提出彩礼与被告的财产相互抵偿后要求被告退还彩礼9800元,符合规定,但要求的数额偏高,综合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数额及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财产,由被告退还4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退还原告季某某彩礼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武亚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