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政府办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廖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城市学院教师,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打,不能和睦相处,分居两年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要求监护儿子。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监护儿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15日婚生儿子廖某远。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并就儿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廖某远由被告廖某监护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李某自2012年3月起至廖某远独立生活止,一次性支付儿子廖某远抚养费10万元;原告李某有探望廖某远的权利,被告廖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共同财产位于(略)房屋1套归原告李某所有;(略)房屋1套归被告廖某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各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映秋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