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跃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乡X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7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达成了相关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益阳市X区房屋1套,归被告杨某所有,被告杨某于2012年农历五月初五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现金2万元(该款交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转李某收);
三、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各自负责清偿;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丽审判员刘应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亮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