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蒲白矿务局白水煤矿社区生活科工人。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白水县X镇杨某小学教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某奚俊涛独任审某。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杨某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杨某鹏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杨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于每年12月15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逢节假日,被告杨某享有对儿子杨某鹏的探视权。
三、原告陈某于2011年4月11日前将电脑、床及被告个人物品交付给被告杨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别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立即生效。
审某奚俊涛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