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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广州拼牌鞋业有限公司、谢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768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文化局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晓良,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拼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天雅大红门服装市场X号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广州拼牌鞋业有限公司、谢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拼牌鞋业有限公司、谢某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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