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0年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行天(略)事务所(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因琐事在自家门口巷道中发生争执。郑某某用镢头把将杨某某头部打伤,杨某某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终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杨某某死因鉴定书、韩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作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属防卫过当,被害人死亡有医院延误治疗的因素,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15时许,在韩城市X村道中,村X路过被告人郑某某家门口时,将郑某给牛饮水的皮盆扔在巷道内,因此与郑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拿起一块砖头砸在郑某某身上,又捡起第二块砖砸郑某某,砸在郑某额部,致郑某某额头出血。杨某某再拿起第三块砖准备砸郑某某时,郑某某顺手拿起家门口牛圈旁的镢头,用镢头把打在杨某某头部。杨某某回家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终因重型颅脑损伤于2月8日死亡。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民儿、高腊梅、杨妮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多次调解,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田某某证明,2010年1月17日15时许,她和邻居刘雪花、郑某某几个人在家门口闲聊。突然看见同村的杨某某走过去,到郑某某家门口,将郑某给牛饮水的皮盆扔在地上。郑某某过去和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两手拿砖砸在郑某上,在杨某某又捡起砖头准备砸郑某某时,郑某手拿起一把镢头,打在杨某某身上。杨某某站着未动,郑某某妻子到杨跟前夺了其手中的砖,扔在地上。郑某某拿着镢头回家了,杨某某也回去了。
(2)证人刘某某证明,2010年1月17日15时许,她和邻居田利妮、郑某某几个人在家门口闲聊。突然看见他邻居杨某某走到郑某某家门口,将郑某给牛饮水的皮盆扔在地上。郑某某过去和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拿起一块砖头朝郑某某肩膀上砸,又捡起第二块朝郑某上砸,郑某起胳膊挡,砖砸在郑某部额头中间,额头流血了。杨某某又拿起第三块砖准备砸郑某某时,郑某某顺手拿起一把镢头,打在杨某某身上。这时,郑某某妻子从家里出来夺下杨某某手上的砖。杨某某就回去了,郑某某也回家了。
(3)证人郑某某证明,2010年1月17日16时左右,她在家做饭,听见外面他丈夫郑某某和人在吵架。她就出去看,在家门口发现郑某某和杨某某面对面站着,二人手里分别拿着一把镢头和砖头。她过去将杨手里的砖头夺下扔了,自己就走了。
(4)证人薛某某证明,2010年1月17日17时左右,杨某某母亲打电话说,杨某某受伤了,正向他家送,让他等一下。约十分钟后,杨某某被送来。他出门看见杨某某躺在三轮车里,不停地吐,问其伤情,也说不清。杨头部太阳穴处有血,估计脑子受伤重了。他让赶紧送医院,杨家人就走了。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韩城市X村郑某某家门口的水泥路上。该水泥路为东西方向,郑某某家位于路北侧紧挨水泥路,大门座北面南,进入大门内,照壁下靠一把镢头,郑某某称他用此镢头打伤杨某某。家对面水泥路南边为一牛圈,牛圈东约6米处水泥路边有凌乱堆放的深灰色砖块。现场照片当庭出示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6)扣押清单记载,2010年1月19日,在郑某某处扣押镢一把。镢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7)韩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结论为,杨某某为特重型颅脑损伤。
(8)韩城市公安局公(韩)尸鉴(刑技)字[2010]X号杨某某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杨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9)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0年1月17日15时左右,他在邻居杨存德家门口闲聊。杨某某走到他家门口,拿起他家给牛饮水的皮盆扔在巷道内。他问杨为啥扔,杨某某顺手拿起两块砖向他身上砸。第一块砖砸在左肩上,再砸时,他用胳膊挡了一下,砖砸在他额头中间,额头破了。杨某某又准备拿砖砸他时,他顺手拿了牛圈门口的镢头,用镢把朝杨某某打去。这时,他妻子郑某侠出来走到杨某某跟前,夺下杨手中的砖块。杨某某自己走着回家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所持本案被告人属防卫过当,被害人死亡有医院延误治疗因素,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某虽有主动挑起事端的行为,对案件引发有明显过错,但被告人持镢把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受伤后不久即送韩城市人民医院救治,并无延误情况。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被害人持砖头砸而持镢头把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郑某某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洪池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