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6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吴某租金x.6元,清付吴某租赁物折价款18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6元,执行费1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某,经调查,被执行人程某现下落不明,经金融系统查询无存款,被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某,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某。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