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罗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罗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缴纳了全部社会抚养费,该案应予执结。
经审查其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结本院(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建平
审判员欧共清
审判员蔡国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