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甲,男,汉族。
被告孙某乙(曾用名孙某栓),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唯
人民陪审员郭福强
人民陪审员宋文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