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元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娅,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56年生。
原告杨XX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陈元林、宋娅,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接触时间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后由于家里父母催促,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杨思瑶。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多次与公婆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的父亲因出车祸住院抢救,被告作为儿媳,却未到医院探望一次。2009年5月,原告的母亲因病住院,长达5个月,在此期间,被告对婆婆不理不睬,更谈不上伺侯了,原告感到非常气愤,不断对被告进行苦口婆心的劝说,但被告仍不思悔改,导致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经常处于冷战状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原告强烈要求尽快结束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儿杨思瑶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双方2000年相识,经过长达两年的相互了解,并于2002年11月结婚,双方完全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婚的,原告所述无感情基础,无事实根据。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从来没有相互谩骂或虐待等现象发生,夫妻间生活正常和谐,无分居现象。婚后双方生育一个女儿,今年5岁,夫妻双方包括双方老人及家庭成员都亲爱有加,原、被告双方从恋爱二年到婚姻八年至今,经历了整整十年历程,这些事实都足以说明双方是有着良好感情基础的。另外,原告与被告家庭成员之间有点矛盾是正常的,通过相互沟通和交流是可以相互理解消化的,并非是危及婚姻的主要因素。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黄某乙200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杨思瑶。由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并生育一女,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产生矛盾及被告与原告父母间不和为理由,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并愿进一步改善双方关系,原告没有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其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志方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