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14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