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54岁。
被告荣某某(下落不明)。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荣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被告因经营工厂急需资金,从原告处借款x元。2008年11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09年5月30日偿还。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手头紧为由拖延,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荣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及线索,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