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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后牛庄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72岁。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分分,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后牛庄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后牛庄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拥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三官庙村的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使用证证号:x,面积213.75平方米),并于1991年10月15日换发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证。1980年3月27日,经郑州市中原区革命委员会许可,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筑房屋144平方米(北屋三间);另有卫生间一处,门楼一处;1987年,经郑州市X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许可,建房四间,面积78平方米;1994年,又在宅基地范围内(大门口)建房一间,面积15平方米。2006年开始,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要用原告的该处宅基地联合开发小产权房,原告均没有同意,但是邻居及周围其他村民都被拆除扒掉,并把原告的水电断掉。今年7月初,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协商拆除一事,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又派人到原告的大儿子家进行威胁,原告仍没同意。原因是被告承诺按建筑面积置换同等面积的小产权房,但是原告认为小产权房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支付赔偿金或置换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房,故双方没有达成合意。2010年8月5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派人用铲车、钩机等将原告的门楼、与门楼相连的房屋一间和围墙强行拆除。原告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询,郑州市中原区X街道办事处下辖13个社区,没有后牛庄村,原告李某某所诉的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后牛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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