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窝藏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8月份,被告人乔某某的儿子乔某强因涉嫌抢夺罪批捕在逃。在乔某强在逃期间,乔某某明知乔某强是犯罪的人,于2006年8月份到河南省鹤壁市为乔某强举行了婚礼,并给乔某强及其儿媳王XX现金1000元。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乔某某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乔某强证言及本院(2008)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其子犯罪潜逃期间,为其子举行婚礼并资助钱财帮助隐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窝藏罪罪名成立。鉴于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