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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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一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韩二X(已死亡)之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韩二X之某。

诉讼代理人张凌燕、高丽,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一X、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一X、王XX各种经济损失x.08元,于判决生效之某起一个月内付清。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一X、王XX及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某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董正方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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