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X银行,所在地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X银行职工,住资兴市XX银行,特别授权。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系被告胡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银行与被告胡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X银行以被告胡XX、张XX清偿了贷款本息为由,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X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XX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