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
诉讼代表人刘某丙,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诉讼代理人楚继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人魏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任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兼党组书记。因涉嫌单位受贿犯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7月至2010年3月任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局会计。因涉嫌单位受贿犯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被告人魏某丁、李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的诉讼代理人楚继峰,被告人魏某丁、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底,漯河市X镇蔬果种植基地经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推荐后,获得河南省“三创一带”先进单位奖补资金x元。被告人魏某丁利用该笔资金需经其单位账户支付,以单位经费不足为由,向漯河市X镇蔬果种植基地索要x元。被告人李某按照魏某丁的安排将该笔资金从漯河市X区财政局领取出来后,向漯河市X镇蔬果种植基地支付x元,下余的x元用作本单位公务支出。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组织机构代码、郾城区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干部任免文件,河南省“三创一带”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获奖文件及名单、河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票据凭证、郾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单位性质证明,证人张某戊、王某己、马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魏某丁、李某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底,漯河市X区优质小麦良种繁育基地经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推荐后,获得国家级科普惠农先进单位奖补资金x元。被告人魏某丁以单位经费不足为由,向漯河市X区优质小麦良种繁育基地索要x元。被告人李某按照魏某丁的安排将该笔资金从漯河市X区财政局领取出来后,向漯河市X区优质小麦良种繁育基地支付x元,下余的x元用作本单位公务支出。
另查明,2011年9月29日侦查机关在调查询问被告人魏某丁时,其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郾城科学技术协会索要办公经费12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日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交待了其受魏某丁指使,以单位名义索要办公经费12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组织机构代码、郾城区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干部任免文件、河南省“三创一带”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获奖文件及名单、河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票据凭证、郾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单位性质证明,证人刘某庚、杨某、王某辛证言,被告人魏某丁、李某供述,案件侦破和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及被告人魏某丁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审核申报国家科普惠农先进单位和河南省“三创一带”先进单位的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现金共计x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丁、李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丁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且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可依法免除处罚。但被告单位非法收受的12万元虽然用于公务开支,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漯河市X区科学技术协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丁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对被告单位市郾城科学技术协会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某己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戊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