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1年3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现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贵、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20日晚,申某某通过侯海波得知将其叔申某对打伤的范某正在家中和朋友喝酒过生日,遂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控制范某。22时20分许,焦作市X村分局接警并出警。申某某纠集十余人也赶到范某家门口,与范某(已判刑)等人发生争吵。范某遂电话纠集被告人范某甲、梁某、老二(另案处理)等人以及在范某家喝酒的范某乙(已判刑)等十余人,持范某让老二、梁某携带的刀、棒球棒等器械,与申某某纠集来的人员在范某家门前的胡同口进行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被告人范某甲在范某的纠集下持刀积极参与斗殴。
公诉机关为证某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某证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聚众斗殴,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范某是自己本家,别人到家门口闹事,自己不可能不去,自己不是积极参加者。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20日晚,申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侯海波在西待王某寻找将申某对(申某某的叔叔)伤害致轻伤的范某。后侯海波电话告知申某某:范某在家中和朋友喝酒过生日。申某某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控制范某。22时20分许,焦作市X村分局待王某出所接警并出警。申某某纠集十余名社会人员也驾车赶到范某家,因嫌派出所出警民警控制范某不力,不听民警的劝告,用语言威胁出警民警,并在范某家门前与范某(范某的哥哥,已判刑)及在范某家喝酒的十余人发生争吵。范某气不过,就想着叫人和申某某打架,遂电话纠集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已判刑)、老二(另案处理)等人,持洋镐把、刀、棒球棒等器械,与申某某纠集来的十余名社会人员在范某家门前的胡同口进行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被告人范某甲在范某的纠集下持刀积极参与了斗殴。
申某某一方的人员蒋山峰受伤住院,诊断为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但因蒋山峰出院后,公安机关至今未找到,未能进行伤情鉴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某在案证某:
1、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某:案发当晚,范某电话纠集了其,老二、梁某坐了辆出租车来后,其和范某、梁某、老二就从车上每人拿了一把刀,当时在范某家喝酒的几个小孩也上前拿了洋镐把,范某带着从那胡同南头往北边冲,去和申某某他们打架,其拿着刀冲到胡同北头,和申某某那边的对打,其拿刀打到对方人员吴勇的木棒上,吴勇拿木棒打到其的刀上,后来吴勇或旁边站的两三个人用木棒从侧面打到其头部右后脑勺,其就翻倒了。
2、同案人范某、范某乙的证某,证某:案发当晚,范某在家给弟弟范某过生日,申某某带着人到家,不听派出所民警的劝告,在其家门前与范某以及在范某家喝酒的十余人发生争吵。后范某电话纠集范某甲、梁某、李四轮(老二)等人,以及在范某家喝酒的范某乙等十余人,持其让李四轮携带的洋镐把、刀等器械,与申某某纠集来的十余名社会人员在其家门前的胡同口进行斗殴。范某持刀砍伤一人,后被对方夯翻,遭侯二波、申某某、大某等人用木棍乱打。范某乙拿了根棒球棒和对方人打。
3、证某李一帆、孙某、王某利的证某材料,证某:当晚22时20分许,其三人接110指令出警,及双方持械互相打斗的经过。
证某梁某荣的证某,证某:事发当晚其看到西邻居家有十来个人,侯海波也在中间,有个姓申某和民警吵,姓申某要进范某家,民警拦着不让进,让他们往东走,很快姓申某和侯海波又从西边绕过来了要进家,范某也从胡同里出来了。民警劝不住,其就回家了,打家过程没看到。
4、证某申某某的证某,证某:当晚8点多,其得知范某在家后报警,并带人一起到范某家门口,见到范某后发生争吵,其让侯海波叫人过来,后侯海波带十余人过来。因民警当时没带走人,遂和范某等人发生冲突,互相打斗过程中,蒋山峰头部受伤,其被范某用木棍打伤了头。
证某侯海波的证某,证某:申某某因为范某曾打过其叔申某对,在得知范某在家后报警并纠集人员在范某门口大某,后范某、范某乙等人拿工具与申某某这方人员互打,申某某的眼角被打伤。当时场面很乱,其就跑到警车后面捡了两块砖,朝胡同里扔了过去,又在路上捡了个半截棍往西跑了。
证某侯江波的证某,证某:其到现场后,见到申某某和范某在范某家门口说话,其进行劝说未果。后见到范某、范某乙等人从出租车里面拿出洋镐把、砍刀和出租车上下来的三四个人往申某某他们的人那冲了过去,双方的人打起来了,胡同口砖头乱飞,过程持续有一分多钟;侯江波劝说乔保平扔掉砖头,并从乔夏手中夺出了洋镐把。
证某蒋山峰的证某,证某:双方开始打斗后,对方直接朝其和申某某打,有个穿红棉袄的人一棍打到其的头上,头上流血很多,翻倒在地。
5、证某梁某的证某,证某:范某拿了把刀,范某带的人从车上把洋镐把、棒球棒拿走和胡同北边的人打起来了。
证某乔夏(又名乔X)的证某,证某:范某拿把刀、范某乙拿个洋镐把,马某、范某、范某的两个朋友、范某乙他们五个人在胡同北口拿着刀、棍和申某某一帮人在乱打,乔保平站在胡同中间没上去打,自己拿的洋镐把被侯江波夺走了。后几人将刀和洋镐把放到范某母亲家。
证某乔保平的证某,证某:范某、马某、范某的伙计等人分别拿刀和棒球棒参与斗殴,乔保平扔了两块砖,乔亚被侯江波拽住没参与打。
证某王某、范某军、范某(别名范X)、范某房的证某,证某:双方斗殴时,范某、范某军、王某在屋内未参与,范某被扔进家的砖头砸伤。
6、证某李春萍的证某,证某:事发当晚范某等人曾把三把刀放在其处,刀在第二天被别人拿走。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某:案发现场情况。
8、户籍证某,证某:被告人范某甲的年龄情况。
9、证某、情况说明,证某:申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情况及未能找到蒋山峰,法医部门不予受理蒋山峰伤情鉴定的情况。
10、住院病历、CT报告单、医嘱记录单,证某:蒋山峰于2010年2月21日住院,诊断为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
11、临时离监交接证某书、发破案经过,证某:范某甲系2011年7月4日从洛阳市监狱押解回焦作,以及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12、刑事判决书二份,证某:同案人范某、范某乙的判刑情况,以及范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
以上证某,经法庭查证某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首要分子范某的纠集下持械聚众斗殴,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甲辩解其不属于积极参加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郑承涛
审判员葛昕睿
人民陪审员霍春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