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1984年8月。
被告田XX,男,1984年1月,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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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