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一天晚12时许,被告人吕某、陶XX(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本市X路平煤集团总医院,趁深夜无人之机,把平煤集团总医院门诊楼李XX的办公室门锁撬开,将办公室内一台黑色华硕牌Z65笔记本电脑、三条中华烟盗走,后经平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黑色华硕牌Z65笔记本电脑价值1980元,被盗三条中华牌香烟价值1800元,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3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陶XX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煤总医院保卫科证明、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1)X号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5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人吕某从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已执行刑期一年两个月零两天,残刑四年三个月零二十八天。(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