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又名翟X,男,4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翟某在担任尉氏县X镇长分管财税工作期间,不认罪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尉氏县X镇的粮食直补工作不管不问,致使钟某、赵XX(二人均已判刑)套取国家粮补款合计x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赵XX等人的证言,河南省政府2004年、2005年种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尉氏县人民法院(2011)第192、X号刑事判决书,会议记录,尉氏县X镇党委证明,河南省公务员基本情况表及翟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