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开封市X村黄河造纸厂院内的61棵杨树擅自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61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1.1222立方米。
并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开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