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40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尉氏县交通局运管所客运执法二队队长马X带队的工作人员查获尉氏县X村民孙XX从事无证载客营运活动,马X等人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擅自违法对孙XX罚款一千元。后马X默许、放任其所查处对象孙XX继续进行非法营运。2011年7月3日孙XX驾车载本村X村庄在郑州打工的11位民工从郑州返回尉氏,行驶到尉氏县大营交警中队西边时,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5人死亡,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刘某作为尉氏县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分管客运执法工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客运执法对的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没能发现马X等人默许、放任所查处对象孙XX继续进行非法营运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郑XX、孙XX、史XX、孙一X、郑二X等人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尉氏县运管所领导班子行政分工、运管所工作职责及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