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袁某某,男,37岁。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6月被告将娄某某赶出家门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的收入均由娄某某掌管,因为袁某某用钱要说明用途还要给娄某某打条引起双方争吵。2010年6月娄某某是和其家人一起私自将家庭财产搬到其娘家,并非被告将其赶出家门。如果要离婚,娄某某应当给付被告x元财产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本院认为,根据对本案的庭审及原、被告诉辩情况,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生气,却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请求离婚的事由,不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以上事实,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金立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