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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峰聚众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峰犯有聚众赌博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新密市X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1、201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乔某某预谋后,由陈某甲、张某某在新密市X路办事处青屏大街东段乔某某家中三次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乔某某收取费用9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预谋后,由陈某甲、张某某在新密市X乡X村某某驾校院内308、X房间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x元,高某某、卢某某在他人赌博期间,为他人提供资金共计x元,从中获利800元。案发后,赃款已扣押。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峰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怀营、陈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x元;高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资x元,从中获利800元;乔某峰以营利为目的,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从中获利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乔某峰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且自愿交纳罚金保证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乔某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判罚金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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