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收款单位为杞县百仓粮油有限公司、付款人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经背书由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