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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旭,湖南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杨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乙自愿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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