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旭,湖南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杨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乙自愿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