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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申请执行(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郭某乙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x元,目前剩余债权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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