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略)人,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彭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彭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告以原告名义向株洲县法院起诉,两案案件属于同一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同一争议,并已由株洲县人民法院先予审理,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