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21岁。200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2012年元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预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本市X路天下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王XX发生矛盾,双方出网吧后又发生冲突,后曹某跑回家拿一把砍刀,又返回网吧门口伙同王冬(另案处理)持刀将王XX砍伤,经鉴定王XX伤情为轻伤。
被害人王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法医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任留柱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