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原告张某乙与原审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期间与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04)商梁民初字第X号和(2004)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冲突,三份调解书相互矛盾,导致无法执行。本案按院长发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商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所作出的(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尤永胜
代理审判员张学朋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