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法定代理人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沈某与被上诉人季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依法判令季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于2010年7月10日增加要求季某支付鉴定费1780元、后续治疗之颅骨修补费约x元、脑积水分流术费约x元、高压氧治疗费约7000元、康复治疗费x元,以及残疾赔偿金x.2元的诉讼请求;于2010年9月16日又增加要求季某支付起诉之后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共计x.1元的诉讼请求。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沈某不服原判,于2011年3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