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史某,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Y,男。

委托代理人:焦某。

原审第三人:大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上诉人李X为与被上诉人李Y、原审第三人大连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于2011年9月6日又以告诉主体有误,拟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50元,减半交纳1118.75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