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
被告张x。
原告杜x与被告张x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x于前几年在原告处购买保温管,赊欠原告货款699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x在原告处购买保温管,赊欠原告货款699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书写的欠条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给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给付原告杜万海货款699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保健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