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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保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被告谢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谢XX丈夫宋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路产权号为x号房屋二楼(价值x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谢XX丈夫宋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路产权号为x号房屋二楼(价值x元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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