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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姚文艺

审判员高卫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金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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