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姚文艺
审判员高卫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金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