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村X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卓毅,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市紫葳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人民陪审员陈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