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受理陈某申请执行徐某债务纠纷一案,于1999年1月22日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支行营业部有个人存款2100元,并予以扣划。申请人陈某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