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煤大道。
法定代表人: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鹤煤胜利矿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男,汉族。
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祝某、禹州鹤煤胜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煤胜利公司)、马某丁协议纠纷一案,祝某于2010年2月4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鹤煤集团公司、鹤煤胜利公司、马某丁归还其施工押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0万元。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煤集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x元退还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贝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