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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某趁无人之机,先后三次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及手机、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张某乙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某乙丽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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