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所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1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刘某、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到巩义市X路体育馆儿童游乐场附近,将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弯梁广州广本x-4型助力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将该车低价卖给杨某刚(另案处理)。杨某刚又将该车以480元钱卖给被告人刘某。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432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2、2011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孙某到巩义市X路贝克大酒店斜对面宋陵公园北门附近,将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弯梁宗申x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将该车以约46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刚,杨某刚又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乙。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115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3、2011年6月3日晚,被告人孙某到巩义市X路体育馆南门附近,将石某某的一辆黑色弯梁宗申x-26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刚,杨某刚又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邵某丁。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42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4、2011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到巩义市X路体育馆游泳池门口,将崔某某的一辆灰色弯梁建设(x)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将该车低价卖给杨某刚,杨某刚又将该车以48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邵某丙。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43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5、2011年6月7日晚,被告人孙某到巩义市X镇街上星牌台球厅楼下,将赵某戊的一辆黑色弯梁雅马哈x型摩托车盗走。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952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6、2011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到巩义市X镇街上黑8台球门口路边,将赵某戊的一辆黑色弯梁大江x-3型助力摩托车盗走。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17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刘某、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崔某某、赵某戊、赵某戊的陈述,证人杨某、何某某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
三、被告人赵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
四、被告人邵某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
五、被告人邵某丁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
六、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一千三百四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白金芳
人民陪审员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王喜先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