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6月2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龚某在任新乡X镇长主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与时任新乡X镇计生办主任李某某共谋后,违规采用对该镇政策外怀孕妇女收取限期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办法,放弃了对政策外怀孕妇女的计生管理职能,造成凤泉区X镇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政策外生育430余胎的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李某某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龚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龚某、李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龚某在任新乡X镇长主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与时任新乡X镇计生办主任李某某共谋后,违规采用对该镇政策外怀孕妇女收取限期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办法,放弃了对政策外怀孕妇女的计生管理职能,造成凤泉区X镇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政策外生育430余胎的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证明等书证;证人武某、李某x、王某、李某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李某某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某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