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与其弟媳魏某在其家门口因家庭锁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陈某将魏某的母亲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陈某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和收款条,证人曹某、魏某、郭XX等人证言,被害人徐某陈某,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的,且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海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现伟